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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造伤亡,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4-10 15:34:39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汝蟒路时,发生侧翻,致副驾驶上的乘坐人唐某某死亡、其余两人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近亲属220000元,并于2012年11月26日到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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