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与妻子范某在杨楼乡某村走亲戚时路遇李某(另案处理),闲谈后得知李某有旧摩托车欲售。当天下午,赵某便到该村李某的家中以20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绿色落嘉牌三轮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为焦某于2011年4月份一天停放在汝州市一街口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价值547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给事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在诉讼过程中又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