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4日晚11时许,被害人杨某某酒后骑摩托车到汝州市区张某某的住处,见到在张某某家居住的被告人户某某,两人发生争吵并引起对打,被告人户某某用屋内的小凳子砸住杨某某的左面部,致其左眼上方被砸伤。经法医学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户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4100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