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2013年3月22日,卫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8月份至2012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在中平能化集团某矿职工宿舍,将同宿舍居住的陈某锁在抽屉内的医疗保险卡、饭卡及宿舍内放的胶鞋等物品盗走,并多次使用陈某的医保卡就医、购药或兑付现金,共计从陈某的医保卡支出2400余元,同时使用陈某的饭卡消费支出30余元。案发后,郭某的亲属已代为向陈某退赃2000元。
卫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主动退赃,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