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汝州市纸坊乡某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武某相撞,致武某受伤。武某于2012年11月30日2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武某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经汝州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霍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霍某某主动赔偿武某近亲属9200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霍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