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0月11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的一天,现年21岁、家住汝州市西郊某村的被告人李亮在该市临汝镇妙水寺将刘奇放置于路边的一辆价值4480元的红色夏杏三阳摩托车盗走,放入自己所开的摩托车修理门市并拆卸。后被失主发现,赃物退还,并赔偿失主损失3500元,同年4月10日案发被汝州市公安机关抓捕。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代其缴纳罚金,赃物已退还失主并赔偿其损失,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