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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一男子大量伪造证件、印章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04-18 15:56:24


    平顶山法院网讯  舞钢男子方某某在其住处长期大量制造假证件、假印章。4月18日,舞钢市法院审结该起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证件、印章案,并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2009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舞钢市院岭办事处胡庄村一居民楼出租屋内,伪造证件、私刻公章。2012年11月20日,舞钢市公安局民警在方某某租住的屋内将其当场抓获,并查获伪造成品原子章105枚,成品刻章31枚,半成品章380枚。其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50多枚;伪造的机动车牌照17个,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标志24张,交强险标志21张,机动车行驶证13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1本;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50余枚;伪造公司印章20余枚;伪造居民身份证3本,并查获树脂板19块,硫酸纸8袋,章料35袋,空白证件826本,制章机、钢印架5个等作案工具。后舞钢市检察院起诉方某某到舞钢市法院。

    舞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伪造大量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扰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扰乱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罪。方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方某某表示考虑是否上诉。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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