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某日,汝州市南郊某村村民任某某将一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踏板摩托车骑到另一村,给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借款抵押,后王某某以1200元将该摩托车买下。经查证,该摩托车为张某某于2012年3月10日晚停放在一饭店门口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价值43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事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被告人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并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