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年来,物价飞速上涨是不争的事实,给一些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压力。特别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由此引出的增加抚养费纠纷也此消彼长。4月20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原告单某要求被告李某增加抚养费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将支付原告单某的抚养费由原来的400元增加到1000元。
单某出生于1998年,其父母于2002年10月份协议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50元。2007年元月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又达成调解协议,自2006年12月起,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400元。但随着物价上涨,400元的抚养费仍不能满足原告单某的生活及学习费用。2003年元月,单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自己抚养费1200元。
原告的父亲李某认为,其在建行工作,月基本工资2000元,从去年底就开始按每月500元的费用支付给原告,且自己已再婚,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没有能力支付太高的抚养费。
法院在审理中另查明,原告的父亲李某系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职工,其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份三个月的实发工资平均为每月5300多元。
卫东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系其生母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及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结合被告的工资收入及原告生活实际所需,被告按原调解协议每月支付原告400元抚养费偏低,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