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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规避的雇主责任

  发布时间:2013-04-25 14:52:11


    平顶山法院网讯  杨某因自己的一技之长受雇于张某,作为豫K99188号货车司机运输建筑垃圾。2011年11月一天的凌晨,杨某像平常一样驾驶着东风牌货车从从平煤集团二矿工地往天河盛世工地运送建筑垃圾,行至天河盛世南门时,车辆有异常响声,于是张某下车检查车辆,在下车检查车辆时却发生了意外,张某从车上摔了下来。随后,周围赶过来的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治疗。经检查被诊断为骨盆骨折、下肢骨折、尿道断裂,并在该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时医院医嘱要求张某卧床休息、定时膀胱冲洗;加强患肢功能锻炼;周一、周五专家门诊每月复诊一次;如果有不适症状,及时来医院随诊;三个月后泌尿外科复诊。中间由于病情的不稳定,张某于2012年1月25日至2012年2月9日再次住院治疗。两次住院治疗张某花去了医疗费23143.74元,雇主杨某为其垫付了4500元医疗费;张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伤经法院委托鉴定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而就是在事故发生后,张某了解到自己驾驶的雇主杨某所有的豫K99188号货车的车牌照是捡来的,根本没有进行合法登记,更没有购买保险。眼看自己因事故受了伤,承受着身体的疼痛,而自己花费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也没有可靠的保障,张某一纸诉状将其雇主杨某告上了法庭。

    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该得到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雇主杨某应当承担责任。而张某作为司机,因车辆发生异常下车检查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雇主杨某的责任。综合考虑,对张某的损失以雇主杨某承担80%为宜。最终,虽然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不影响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也不会免去其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

    作为雇主,如果能够多考虑雇员权益的维护,能够遵法守法生产经营,而不是贪图一时的小利益,就不会害人害己,在一些意外发生时将自己处以一种不利境地。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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