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刘某于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近日刚刑满释放,却不思悔改开始贩卖毒品。4月份27日,卫东区法院审结该起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在平顶山市某小区附近将一包重0.2克的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2012年10月24日中午,刘某携带十小包重3.5克的海洛因在同一地点准备卖给崔某时被公安干警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案发后毒品已收缴。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刘常喜认罪态度较好,且在贩卖3.5克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属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