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李某某盗窃成瘾,整日不思正事,专找监控松懈的家属院盗窃。5月3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因盗窃他人电动车引发的盗窃案件,依法分别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预谋后,窜至平顶山市某小区内,看到一单元楼洞开着门,里面放着一辆黑色踏板电动车,李某从其助力车座下拿了一个丁字型冲子,对着电动车的U型锁眼一拧,打开了U型锁,将电动车的线头接上,盗取了电动车。后以800元价格将电动车卖掉。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22元。
卫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挥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五年内又与他人合伙盗窃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