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人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戎某某在汝州市区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戎某某把头伸出车窗外接听电话,该车司机郭某发现后,提醒戎某某注意安全,后二人连续发生两次口角。当该车行至市区一路口停车时,戎某某到驾驶员位置,用拳头击打司机面部,致司机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司机郭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戎某某亲属赔偿郭某人民币800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