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林某(已判刑)以1500元购买一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蓝色力之星三轮摩托车,后被告人汪某以1500元将该车购买使用。经查该车系汝阳县城关镇某村村民杨某于2010年9月11日14时左右在家门口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6100元。被告人汪某于2012年10月31日到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汪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