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经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以10000元的价格从一汽车修理厂老板手中购买一辆无合法手续的面包车。后被告人朱某某用原车主的身份等相关信息伪造行车证和车辆牌照。经查,该车系汝州市临县王某于2012年6月份在其住所附近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为320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事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介绍他人买卖,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由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均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