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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协议约定交押金 亦应按约定退回押金

  发布时间:2013-05-16 15:16:21


    平顶山法院网讯  许多人在承包、承揽、加盟及买卖交易中常常有交取押金现象,然而在该项业务终止时,往往涉及押金退还的问题,由押金引发的矛盾点五花八门曾出不穷。5月14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定金合同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商品贸公司退还原告杨某押金20000元。

    2010年12月12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商留公司签订一份押金协议,约定原告交给被告押金20000元,由原告专卖被告海尔热水器有关产品,但店内所有与海尔热水器系列产品归被告所有,原告只有使用权,不允许私自转让、变更使用权,如有违反押金不退还。若原告因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经营该门店,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将该店转让给第三方,但所找的第三方被转让人必须经营海尔热水器系列产品。被告原数退回原告保证押金2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了押金20000元,开始经营海尔热水器专卖店,2011年2月原告因有病不再经营该店,经被告同意将该店转让给第三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被告以无钱为由不予退还。

    卫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的押金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但被告在原告转让该门店后,却未按约定退回原告押金20000元,已构成违约,对纠纷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遂做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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