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某公司门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北转弯由林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林某、黄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于2012年11月6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林某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林某近亲属200000元。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