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虽然仅只在借条上签署保证人,并未实际签订保证合同,亦未约定保证方式及其他事项,但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将款出借给债务人,也许是因为考虑到提供担保的保证人的实力才愿意出借的,保证人在借条上签署名字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月16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有保证人提供担保责任的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决二债务人偿还原告王某的借款470000元,保证人平顶山市某包装制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鲁某、马某于2012年1月5日、8日分二次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470000元,由被告某包装公司担保,并出具借条两张。两张借条均显示有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人及保证单位。借款到期后,被告鲁某及马某未偿还借款。被告某包装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还款责任,该借款至今未还。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鲁某、马某向原告王某借现金470000元后,给王某出具有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鲁某马某却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以至于双方形成纠纷,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鲁某、马某偿还借款的诉求理由政当,应予支持。被告某包装公司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由于借条上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某包装公司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该笔借款的责任。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