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以生活困难为由,从收破烂老汉家中抢走现金230元。近日,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9月10日23时许,张某进入平顶山市石龙区南顾庄村村民李老汉家中,以生活困难为由,对以拾破烂为生的李老汉采用威胁等手断,抢走现金230元用于挥霍。同年10月17日,张某在石龙区高庄市场一商户内被石龙区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石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4日向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开庭中,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认罪服法,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张某未提起上诉。
张某曾于2008年8月27日因盗窃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5月25日因抢劫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91年出生的张某已有两次前科劣迹。法官提醒,如今青少年犯罪率逐年升高,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极其重要,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同时,青少年也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多方面培养青少年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