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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婪之心不可有,购买赃物将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17 15:24:15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与其妻子在汝州市骑岭乡范集村从本村村民处以1330元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两轮摩托车。经查,该车系杜某某于2011年4月23日在三门峡渑池县城盗窃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5247元。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骑岭派出所投案,并将上述摩托车上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能够主动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的情节,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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