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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婪伸出手,主动认罪获轻罚

  发布时间:2013-06-18 15:27:31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将龚某某放在某公司生活区的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15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事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积极认罪,系初犯、偶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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