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冯某某到汝州市区一网吧门口,将关某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盗走,藏匿在自己租住的房内。11月24日晚,被告人冯广利到汝州市区中大街,将董某某停放的一辆老年电动三轮车盗走,藏匿在自己租住的房内。11月25日晚,被告人冯某某到汝州市一服装店门口,将乔某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盗走,藏匿在自己租住的房内。经价格评估,该三辆被盗电动车共价值3360元。案发后,三辆赃车追退事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