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毛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大门相对应。2013年1月8日18时许,王某某发现毛某家门口垒一小墙,便在门口质问,与毛某发生争吵,毛某从家中掂一张掀,王某某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用砖头将毛某头部砸伤。经法医学鉴定,毛某的损失程度属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与被害人毛某达成协议,王水渠亲属赔偿毛某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毛某对被告人王水渠予以谅解,并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结合本案引发的原因及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