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公告栏

2010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平顶山法院系统体检公告

发布时间:2010-12-01 14:53:24


    根据省高院关于《2010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体检考察工作方案》(豫高法[2010]534号)的精神,现就2010年全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平顶山市法院系统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体检对象

    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按录用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对象。

    二、 体检时间

    2010年12月3日早上7:00前体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门前集合后,统一乘车到指定医院体检。

    三、 体检项目

    报考初任法官任职人选、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职位的考生,体检按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进行。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体检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进行。

    四、 要求及注意事项

    1、2010年12月3日上午7:00前体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门前集合,并接受录像备案。考生不按规定参加体检或放弃体检,视为放弃录用资格。

    2、参加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空腹参加体检。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3、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体检费用由参加体检的人员自理。请考生自备体检费用。

    5、体检对象参加体检,不能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如携带应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6、体检人员体检时只报编号,不能报自己姓名;体检表由工作人员负责传递,不允许体检者本人接触体检表。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0448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