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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收贼赃 投案自首获轻罚

  发布时间:2013-06-25 16:18:31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汝州市蟒川镇某村村民冯某(另案处理)的妹妹冯二某(另案处理)送到冯某家中一辆无合法来历凭证的蓝色北方永盛摩托三轮车,冯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后又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唐某。经查,该车系董某于2012年1月15日在某县水利局和劳动局三岔路口附近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547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被害人。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缴纳罚金的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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