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6950.40元。
2013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汝州市某KTV包房消费时,因琐事与该楼层服务生蒋某发生矛盾,沈某用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刀将蒋某腹部扎伤。经法医学鉴定,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因本案受伤后在汝州市某医院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5520.40元。蒋某要求被告人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0420.48元。被告人沈某辩称,合理部分愿意赔偿,其它不合理部分不予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发生的原因、被告人具体的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经济赔偿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6950.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超出部分的请求于法无据,汝州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