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期,汝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骑摩托车逆行,在汝州市区某酒店门前与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董某相撞,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邓某、蔡某和郭某(另案处理)三人,四人遂对董某进行殴打,致董某头面部等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董某的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4月11日,被告人王某、邓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董某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因犯强奸、抢劫罪于2010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邓某、蔡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邓某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