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
2013年3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申某驾驶出租车行驶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莱某相撞,致莱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莱某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伤。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申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申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随后,被告人申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申某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五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驾驶机动车辆夜间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补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