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郏县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辛某某、安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挪用资金一案。经审理,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追缴被告人辛某某和安某某各自的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辛某某利用其担任郏县黄道分社会计的职务之便,以本单位名义吸收储户存款不入账,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至今未退还,同时为进行营利活动挪用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辛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经过密谋策划,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归个人使用,且至今仍有245万元未退还。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要件。被告人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安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鉴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高某某、张某某能主动退还赃款,故对安某某应当从轻处罚,对高某某、张某某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为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提供线索,对其又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视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故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对四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