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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易点燃,上坟要小心

  发布时间:2013-07-01 16:34:23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失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携带香钵、纸扎等用品,同家人一起到某村南侧山坡上为其父上坟祭祀。用打火机点燃香钵和纸扎时,引燃附近的荒草,火势随风向南边山坡蔓延,又引燃东坡上的山林。失火后,被告人温某某积极参与救火挽回损失,经汝州市林业局现场勘查,过火林地面积为373.6亩,过火树种为栎树、杨树,过火棵数为55298棵,其中栎树55040棵,杨树258棵。

    2013年5月16日下午,工作人员经现场勘验,在曾经过火的地方,草木基本上正常成长发芽。村民委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也表示谅解,检察机关亦建议从轻判处。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由于被告人在失火后能构积极参与救火,降低损失,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地村民委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害人也表示谅解,检察机关亦建议从轻判处,结合2013年5月16日的现场勘验情况,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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