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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走失病人法院判决赔偿 未形成抚养关系驳回继母主张

  发布时间:2013-07-02 15:41:22


    平顶山法院网讯  精神病人李某在精神病院治疗期间走失,经医院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李某的家人将精神病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精神病院支付李某的死亡赔偿金318605.2元、精神损失费70000元、李某父亲李某某的误工费114000元、李某某的妻子徐某的误工费75133.6元、交通食宿费50000元、出差伙食补助费184800元,合计812539.8元。

    6月28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精神病院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318605.2元,李某某误工费18000元、交通住宿费50000元,合计386605元的百分之七十即270623.64元,并赔偿李某某精神抚慰金40000元。驳回李某某妻子徐某的诉讼请求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李某是原告李某某的儿子。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03年7月25日被原告李某某送往被告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李某于2003年12月12日走失。经原、被告多方寻找,一直未找到其下落。2009年3月12日,李某某在新华区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该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09)新民初特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宣告李某死亡。李某的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为318605元。

    原告李某某和徐某于200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

    卫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入住被告精神病院治疗,该院对患者实行封闭式管理。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精神病院因疏于对李智勇的管理,导致在其住院期间走失,属过错行为,该行为导致李某失踪并被宣告死亡,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精神病院应对李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70%),李某在走失前,精神已大有好转,其所患疾病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李某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30%)。原告李某某作为李某的父亲,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其要求偏高部分,不予保护。鉴于李某走失后,被告积极寻找,采取了必要措施,故原告李某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偏高,应酌定为40000元;李某某系退休干部,其退休后受聘于某材料公司,误工费酌定为18000元;交通住宿费及出差伙食补助费酌定为50000元。被告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告徐某与李某某虽系夫妻关系,但二人登记结婚发生在李某走失之后,徐某与李某未形成抚养关系,徐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遂做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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