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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13-07-04 15:25:09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年3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冯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行至汝州市东环路时,又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另查明,2013年2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之父与孙某某的司机杨某、王某某分别达成“协议书”,赔偿孙某某7500元,赔偿王某某1000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缴纳罚金数额、发生事故及赔偿情况,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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