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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不知悔改,再作案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07-08 15:10:17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禹州市盗窃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2720元。2012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们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嵩县一家属院内,盗窃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8855元。2012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们在汝阳县盗窃一辆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616元。

    另查明,何某某2004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汝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故意犯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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