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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里本娱乐 暴力伤人实不该

  发布时间:2013-07-09 16:59:35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和林某等人饮酒后在汝州市区某KTV唱歌。沈某和林某走时,在门口因琐事发生厮打被人拉开后,沈某又从地上拾起两个空啤酒瓶追上林某,用啤酒瓶将林某右眼和左耳朵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林某的右眼损伤程度属重伤,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沈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沈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林某各项经济损失85000元,当庭已付60000元。下余部分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1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付15000元。被害人林某当庭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沈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害人林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再参加本案的诉讼。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和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表示认罪,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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