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众所周知,适度饮酒有益健康,但若贪杯不舍,搞得酩酊大醉,不但伤身,还极易闯祸。近期,汝州市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两起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肇事案,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月7日21时许,王某酒后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市区时,与对向王XX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对王某血液进行检验后发现,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40.0mg/100ml。3月8日,被告人王某与王XX达成“协议书”,由王某赔偿王XX6500元整,并于当日履行完毕,王XX对王某表示谅解。
2月16日晚,田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汝州市候庄村处时,与过马路的一名男青年相撞,致该男青年死亡,田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该男青年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田某于当晚21时许报警并投案。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mg/100ml。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田某向汝州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缴纳被害人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整,由汝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保存。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田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鉴于两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并进行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