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杜一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杜二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杜一某驾驶面包车伙同其妹杜二某到汝州市区,将车停放在银行停车场后,二人步行至一超市。杜一某使用携带的自制撬锁工具将一辆白色电动车车锁撬开,杜二某将该电动车盗走,后被巡逻民警抓获。经价格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60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杜一某、杜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杜二某在本案中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