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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便宜,惹刑罚上身

  发布时间:2013-07-15 16:11:44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秋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门口从闫某某手中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经查证,该摩托车为登封市某镇术某于2011年9月26日停放于网吧门口的被盗车辆。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价值5400元。2012年8月7日该车辆已发还给事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并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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