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
2013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207国道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对向行驶的魏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魏某某车辆乘坐人代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检测,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1.2mg/100ml。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以及醉酒程度,致人受伤与车辆受损等情况,在量刑中可一并予以考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