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伪造身份证应聘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

  发布时间:2013-07-16 15:27:15


    平顶山法院网讯  如今什么事都有,应聘也用伪造的身份证,被聘用后再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7月12日,被告人付某被卫东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1年5月份,被告人付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应聘到某白酒经销公司担任送货司机。2011年5月25日9时许,付某与该公司业务员赵某驾车外出送酒至卫东区某银行附近时,付某趁赵某离车之机,将该公司送货用的“五菱”面包车(价值20300元)开走,并将车上所装白酒(价值9662元)销赃得款2000余元。后付某将所开赴的面包车停放在一五二中心医院门口,并告知公安机关提取发还了被害人。2013年3月8日,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被害人45000元。

    该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案发后付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付某的亲属能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付某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5240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