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苑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6950.40元。
法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在汝州市区一KTV消费时,因琐事与该楼层服务生郭某某发生矛盾,苑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刀将郭某某腹部扎伤。经法医学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苑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