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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渔利抽头 一朝案发触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7-17 15:05:31


    平顶山法院网讯  2013年7月13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郭某、彭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赌资、赌具及作案工具等。

    2012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彭某在卫东区某门面房内开设赌场,2012年4月23日17时许,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将在此赌博的王某、刘某、罗某、李某(四人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当场抓获,查扣抽头渔利11400元、赌资231670元。2012年11月份29日,郭某、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彭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达114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挥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郭某、彭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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