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摩托车无牌照行驶 伤人赔偿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3-07-17 15:06:33


    平顶山法院网讯  7月12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摩托车无照上路行驶致人受伤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方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75833.16元、误工费452元、护理费452元、营养费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78037.16元。

    2012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方某驾驶“宝岛”150型二轮摩托车(无牌),沿平顶山市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过道路(事故发生时已下车)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及自行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发事当日,原告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5天,支付门诊急救费824.2元,住院医疗费75008.96元;王某的其它各项损失为误工费452元(农业户口)、护理费452元(一人)、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250元。以上共计78037.16元。

    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方某在购买肇事摩托车后,没有按照有关登记上牌,也没有投保交强险,在此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先承担交强险限额(12万元)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本市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要求方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5301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