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货车倒车时,未仔细观察倒车镜,将刘某某碾压致死,造成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被告卫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胸部闭合合并性失血性休克。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120000元整。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