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生活中,因一些琐事与人发生口角,这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时冲动,大打出手致人伤残,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实在是不该发生的事。近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当事人郭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2012年5月,宋某、吴某二人酒后电话相约在我市一家烩面馆一起喝酒,郭某开车将朋友吴某送至相约地点时,郭某和宋某发生口角,郭某顺手在旁边卖卤肉的摊上拿起切肉刀将宋某面部砍伤。经法医学鉴定,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郭某赔偿宋某各项费用50000元。2013年3月,郭某到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投案。
汝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