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醉酒驾车,害人害己。7月2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危险驾驶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4月30日晚22时许,郭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平顶山市湛河区平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州机械厂门口时与同向推着电动车行走的张某、秦某相撞。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当事人郭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对郭某进行抽取血液鉴定,结果为血液酒精含量为119.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郭某的家人积极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本案的损害后果较轻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