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常言道:“贪小便宜吃大亏,不图便宜不上当。”生活中,有的人为了贪图眼前一点点的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孰料最终这点利益没得到,还遭受了重大损失。近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胡某因贪图便宜而购买了一辆赃车,最终被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胡某在我市王寨乡某村学校附近经张某某(已判刑)介绍,从一名男子(身份不详)手中低价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白色豪爵福星摩托车。后经公安机关查实,该车系韩某于2011年9月30日晚在汝州市一家属院内被盗的车辆。经评估,该车价值220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