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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赃物,自首获轻罚

  发布时间:2013-08-02 15:20:24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汝州市某乡镇集会上从一陌生男子处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蓝色两轮摩托车并使用。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为3582元。2013年4月11日孙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经查,该车系洛阳市老城区的娄某某于2009年11月被盗的车辆。案发后,赃物追退事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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