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案件,当事人常某醉酒后驾车与他人相撞,造成自己身体受伤,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012年9月1日下午,常某醉酒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候饭线一村庄路段时逆行,与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被告人常某受伤。经伤残鉴定,常某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经平顶山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6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赔偿常某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常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