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7月8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2月,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325省道时,车辆侧翻,致刘某及两轮摩托车乘坐人李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经检测,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2mg/100ml。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