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由南向北行驶,与自西向东横穿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96mg/100ml。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等共计8500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作出以上判决。